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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学院关于学生公寓违纪处理的办法(修订)
    时间:2016-05-04 浏览次数:

    信息学〔2016〕5号

    参照《学生手册》学校制度部分《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三、十六、十九、二十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公寓文明建设实际,凡违纪者将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不服从统一安排,私自调换宿舍或床铺者,令其搬回原处,并给予通报批评,一周内不作调整者,给予警告处分。未经公寓中心允许私换门锁者,给予寝室成员通报批评并及责令要求及时向公寓中心报送住宿钥匙。

    (二)在公寓内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公寓内从事盈利为目的的营销活动(如:宣传、散发、张贴广告、启事者,代理、招揽生意者,上门推销、摆摊设点、销售货物、从事传销活动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内或其他公共场所(在指定地点除外)进行烧煮食物、焚烧废纸杂物、熄灯后点蜡烛的,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使用违禁电器(除1200W以下电吹风)、饲养宠物,宿舍内吸烟、喝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他寝室成员给予扣除文明寝室建设0.5分;如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院或学校公寓安全文明卫生检查中,发现寝室脏乱差、卫生间卫生情况不符合要求,无人值日或不打扫寝室卫生,堆放纸箱等易燃物品的,扣文明寝室建设0.5分并对相应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一周内进行整改完毕,特殊情况另行通知),限期内无整改迹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根据公寓门禁系统记录后晚归(未提前报备合理原因)、宿舍门口堆放杂物垃圾、离开寝室未断电源的,违反1次院内批评教育,违反2次院内通报批评,违反3次扣文明寝室建设0.5分,多次违反的或经核实有不归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存在私拉电线、网线,私自安装吊椅、吊床、引体向上钢管,私改继电器,寝室内停放自行车等情况的,扣文明寝室建设0.5分并对相应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一周内进行整改完毕,特殊情况另行通知),限期内无整改迹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学生公寓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校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内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根据《浙江理工大学学生手册》中规定的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十二)本办法归信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解释,从2016年5月3日开始实施。

     

     

     

                 信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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