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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研究生毕业和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11-30 | 点击数:
各学院(部)、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6年研究生毕业和学位授予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毕业和学位申请

根据《浙江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我校每年3月、6月、11月各做一次硕士和博士学位审定。

(1)拟于3月、6月或11月毕业和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应在当月10日前完成论文答辩工作,并在答辩时间截止后3天内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学院。

(2)学院对申请毕业和学位的研究生材料进行审核,召开学位委员会审议,于当月18日前上报结果。

(3)研究生部(学位办)复核后将学位申请名单提交学校硕士和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于当月30日前公告学位授予名单,编制和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研究生如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和各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评阅,但未能达到规定的成果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可进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可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派遣。毕业后科研成果达到要求,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提出学位申请。

(5)为鼓励优秀硕士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经本人和导师书面承诺,至少两名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和推荐,学院和校学位办同意后,研究生可进行论文答辩并申请学位,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发表或录用高水平论文后,报校学位办备案。

(6)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规定》执行。

(7)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成果标准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2013版)》执行。

二、论文送审

研究生论文送审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结业、延期与退学处理

(1)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学习,考核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申请结业。

(2)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答辩的研究生,应于当月10日前办妥延期手续,由学院汇总后交至研究生部。不能按时完成学业且未办理延期手续者,下学期不再准予注册,作退学处理。

(3)在学时间(含休学)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未能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各学院应核实情况,于当月20日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审核并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四、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具体见附件《学位申请材料清单》。

五、毕业离校

毕业研究生须按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定向、委培生的证书按协议规定办理)。具体离校工作安排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另行通知。

六、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学位申请材料清单

研究生部(学位办)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

学位申请材料清单

 

1.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一式一份,系统提交打印)

2.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3.答辩情况表(一式一份)

4.答辩成绩汇总表(一式一份)

5.表决票(视答辩委员人数而定)

6.申请学位人员简况表(系统提交)

7.学位论文修改及定稿表(一式一份)

8.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9.学位论文(一式六份,并在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电子版论文上传的版权页和原创性说明必须是本人和导师签字的扫描件)